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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立正和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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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0月2日23时许,当事人文某全(男,36岁)在未佩戴安全头盔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,沿海口市美兰区灵文加线行驶。当车辆行驶至灵文加线+19公里路段时,摩托车偏左驶出路外冲入路沟,导致文某全连车带人接触西侧出入口的水泥路面。事故造成文某全当场死亡。事故发生后,海口公安交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。经查,文某全只持有C1驾驶证,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,不可以驾驶摩托车。另外血液检测结果显示,事故发生时,文某全体内酒精含量为226mg/100ml,属于醉酒驾驶。
根据事故现场勘查、检验鉴定、证人证言等,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认为,文某全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驾驶证、未戴安全头盔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,以上因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。因此认定,文某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文某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漠,违反了多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,特别是醉酒驾驶摩托车,导致了自己不幸丧命,给家人留下难以抚平的创伤。希望大家引以为戒,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,安全文明出行。